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 咨询专家、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医疗纠纷公正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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