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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