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二十一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