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侮辱当事人;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医患双方个人隐私等事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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