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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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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二十二条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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