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二十条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二十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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