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十九条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十九条 对收容教育期满的人员,应当按期解除收容教育,发给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并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