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质保障

第二十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质保障 第二十一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实现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现有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等,由当地省人民政府组织淘汰。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禁止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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