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4-02-16 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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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中线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遵循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坚持全程管理、统筹兼顾、权责明晰、...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污染防...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并将... 第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确定的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的原则,统筹协调水源地、受水区和调水下游区域用水,加强生态环境保... 第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八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1月1日... 第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九条 淮河水利委员会商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9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可调水量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属于南水北调东线工... 第十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年度可调水量和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月水量调度方案,涉及到航运的,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 第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实行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具体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第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与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供水合同应... 第十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十五条 水量调度年度内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用水需求出现重大变化,需要转让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配的水量的,由... 第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十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南水北调工... 第十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十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应当针对重大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生态破坏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等突发... 第十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十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对南水北调工程省界交水断面、东线工程取水口、丹江口水库...

第三章 水质保障

第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质保障 第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 第二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质保障 第二十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 第二十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质保障 第二十一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实现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现有的... 第二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质保障 第二十二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与其排放量相适应的治理设施... 第二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质保障 第二十三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城镇排放的污水,应当经过集中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源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采伐、... 第二十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质保障 第二十五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取水口、丹江口水库、中线工程总干渠需要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第二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质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丹江口水库库区和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东平湖湖区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障的要求,由当地... 第二十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质保障 第二十七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规划通航河道、丹江口水库及其上游通航河道应当科学规划建设港口、码头等航运设施,港口... 第二十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质保障 第二十八条 建设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的桥梁、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设施的,其建设、...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逐步替代超采的地下水,... 第三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南水北调工程供水替代不适合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当地水源,并逐步退... 第三十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加强用水定额管理,推广节... 第三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限制类建设项目名录,淘汰、限制高耗... 第三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批准的地下水压采总体方案确定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 第三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 第三十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与当地地表水、地下水等各种水源的水...

第五章 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工程设施安全保护有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监测、检查、巡查、... 第三十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工程所... 第三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设计文件划定。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管理范围边... 第四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按照下列原则划定并予以公告: (一)东线明渠输水工程为从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 第四十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沿线路口、村庄等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二条 禁止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库、堤防、护... 第四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矿、取土... 第四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四条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地铁、船闸、管道、缆线、取水、... 第四十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五条 在汛期,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抢修等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防汛抗旱指... 第四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建立健全安全保护责... 第四十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七条 在紧急情况下,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因工程抢修需要取土占地或者使用有关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 第四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 第五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排放水污染物等危害南水北调工程水质安全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 第五十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规划通航河道、丹江口水库及其上游... 第五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的桥梁、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 第五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或者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 第五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审批有关行政区域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指从江苏省扬州市附近的长江干流引水,调水到江苏省北部和山东省等地的主体工程。 南水北调中... 第五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