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确定的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