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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