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月水量调度方案,涉及到航运的,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雨情、水情出现重大变化,月水量调度方案无法实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