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实行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具体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维护和偿还贷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