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质保障

第二十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质保障 第二十八条 建设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的桥梁、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设施的,其建设、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工程建设或者交通事故、管道泄漏等带来的安全风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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