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