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限制类建设项目名录,淘汰、限制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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