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与当地地表水、地下水等各种水源的水资源费和供水价格,鼓励充分利用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