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工程设施安全保护有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