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等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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