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沿线路口、村庄等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交叉桥梁入口处设置限制质量、轴重、速度、高度、宽度等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工程防范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