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排放水污染物等危害南水北调工程水质安全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在受水区地下水超采区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在受水区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或者擅自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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