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的桥梁、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危害南水北调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由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单位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在补救措施落实前,暂停工程设施建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