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规划通航河道、丹江口水库及其上游通航河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海事、渔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予以扣押,对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采取卸载等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