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审批有关行政区域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在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设置排污口的;
(二)排污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违法批准建设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等严重后果,未落实补救措施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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