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七条 在紧急情况下,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因工程抢修需要取土占地或者使用有关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事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