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提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等。
本条例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提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