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1-09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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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 第二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提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第三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居民... 第四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 第五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居民应当学习必要的消防知识,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防火、灭火常识及逃生技能,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鼓... 第六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使学生增强消防意识,掌握消防知识和消防技能。 第七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支持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居民住宅区火灾隐患及整治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进... 第九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十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综合管... 第十一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完善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 第十四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居民住宅区内特殊建设工程的... 第十五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移送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协助开... 第十六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第十七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项目,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负有交接义务的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共同查验共... 第十八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十八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 第十九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十九条 没有物业服务人的居民住宅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 第二十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防火安全...

第三章 消防设施

第二十一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消防设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做好... 第二十二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消防设施 第二十二条 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 第二十三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消防设施 第二十三条 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由物业服务人负责管理、维护;没有物业服务人的,... 第二十四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消防设施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能够满足需要的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配备消防... 第二十五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消防设施 第二十五条 居民住宅区的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更换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换和改... 第二十六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消防设施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在老旧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群租房等位置和场所安装火灾应急广播、简易水喷淋装置、局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区,并应当与居民住宅区保持安全距离。 生... 第二十八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定住宅小区应当设置消防控制室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 第二十九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租人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房... 第三十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住宅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居民住宅区敷设电线、燃气管道和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维护市政公共消火栓、消防水鹤等消防供水设施,确保居民住宅区消防供水符合消防要求... 第三十三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占用、堵塞、封闭疏... 第三十四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 第三十五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影响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应当制定整治方案,督促有关责... 第三十六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加... 第三十七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消除的,应当当场消除;不能当场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 第四十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和卧龙综合保税区等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 第四十二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