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十六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巡查、消防演练和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
(二)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进行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
(四)对空巢老人和独居残疾人、瘫痪病人等人员登记造册,帮助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必要时请有关部门和机构予以帮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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