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十五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移送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及其他救援车辆的通行、停靠等保障工作;
(三)负责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移送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及其他救援车辆的通行、停靠等保障工作;
(三)负责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