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十三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对居民住宅区中性质重要、功能复杂、规模大、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高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对居民住宅区中性质重要、功能复杂、规模大、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高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