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十二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