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十一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宣传、巡查、隐患查改,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及善后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监督、指导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