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十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综合管理体系,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