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十四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居民住宅区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二)负责居民住宅外墙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
(三)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五)依法查处居民住宅区在建工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负责居民住宅区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二)负责居民住宅外墙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
(三)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五)依法查处居民住宅区在建工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