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消防设施
第二十四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消防设施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能够满足需要的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配备消防器材。
已经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应当增建、改建能够满足需要的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配备消防器材。增建、改建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指导,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电动车充电场所的管理。
已经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应当增建、改建能够满足需要的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配备消防器材。增建、改建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指导,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电动车充电场所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