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消防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消防设施 第二十二条 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按照规定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疏散逃生器材。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按照规定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疏散逃生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