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消防设施 第二十一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消防设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做好消防救援站、市政消火栓、消防取水设施、智慧消防系统等公共消防设施及消防装备的规划、建设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