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十九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十九条 没有物业服务人的居民住宅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居民住宅区涉及有关单位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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