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二十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防火安全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爱护公共消防设施,按照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维护和改造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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