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消防设施

第二十五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消防设施 第二十五条 居民住宅区的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更换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换和改造等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所有权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共用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需要临时停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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