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区,并应当与居民住宅区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报警、灭火和疏散等设施,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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