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租人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降低房屋消防安全标准。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