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教育、民政等部门和机构开展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及火灾隐患整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定期开展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及火灾隐患整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定期开展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及火灾隐患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