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影响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应当制定整治方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短时期内难以消除的,应当增设消防水源、配备消防器材、规范管线敷设、开辟消防疏散通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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