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消除的,应当当场消除;不能当场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限内消除。
在火灾隐患消除前,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不能确保的,应当采取临时关停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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