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核查、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
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和机构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理并记录备案。接受移送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和机构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理并记录备案。接受移送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