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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