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