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和卧龙综合保税区等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据本条例做好本辖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