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9-09 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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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南阳,根据有关法... 第二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理念,... 第三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 第四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 第五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确定不同区... 第八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乡空间结构,通过优化城镇功能、完善城乡布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城镇综... 第九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在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大气流动风道、绿色生态廊道,因地制宜扩大... 第十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空间规划要求和主体功能定位,组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明确禁建区、限建区和... 第十一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依法划定的生态... 第十二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促... 第十三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绿色发展战略,根据本行政区域不同片区的功能定位、生态状况和发展优势,... 第十四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容量,制定高污染、高能耗企...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十五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十五条 生态保护应当以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为核心,统筹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保护和... 第十六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渠首水源地绿色生态屏障和南水北调中线干渠(南阳段)... 第十七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区域实行重点保护: (一)丹江流域南水北调水源地、淮河源头水源地、... 第十八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其辖区的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水灾害防治等工作予以组... 第十九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重点流域、河流、水库的水污染防治及水土保持规划,实施白河、唐河、淮河... 第二十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违法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 第二十一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指标,结合... 第二十二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环境,防止土壤流失和污染物侵蚀,提高污染土地安全利... 第二十三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合理控制矿产资源开发,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开采... 第二十四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防治农业污染、工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和农村生活污... 第二十五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等工作,推行国家储备林建设,加强森... 第二十六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与建设,开展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扩水增湿、生态补水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绿化建设中应当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注重市树望春玉兰、市花月季... 第二十八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其疫病监控,保障生态安全。 禁止违法猎捕、交易... 第二十九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物多样性的调查和监测,建立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完善外来物种风... 第三十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第三十一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 第三十二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实行餐厨垃圾统一收集、集中... 第三十三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建筑垃圾治理体系的建设,加强建筑垃圾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和无害化... 第三十四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 第三十五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噪声污染和光污染防治体系,最大限度消除噪声污染和光污染源。 第三十六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和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生态环境突发事... 第三十七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及合理利用。 市、县... 第三十八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 市人民政府...

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

第三十九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各级人民... 第四十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改善能源消费结构,促进能源梯级... 第四十一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清洁生产信息通报机制,落实清洁生产审核,推广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 第四十二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运输结构,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鼓励和支持铁路、水路运输,完... 第四十三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利用市场化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 第四十四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旅游资源实际情况,推进生态旅游项目建设,创建生态旅游... 第四十五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收集、保存、利用南阳月季等优质种质资源,发掘花卉产业潜力,推动集约... 第四十六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投入和应用推广力度,强化人才支撑,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 第四十七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造方式创新,鼓励和支持城镇新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 第四十八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弘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化,倡导文明、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 第四十九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章 发展与促进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倡导生态文明行为,提高全社会生态文...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对环境风险较大的重点区域,应当适当增加财... 第五十一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二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环境治理综合监管体系,优化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配置,整合相关部门... 第五十三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 第五十四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实行生态环境决策责任和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审计机关应当对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共享和发布平台,公开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及执行情况、生态控制线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制度,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十七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投诉举报受理制度,明确投诉举报部门和电话等信息,并向社... 第五十八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环境污染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第五十九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九条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第六十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和卧龙综合保税区等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 第六十四条 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